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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8-5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3]75号 【执行日期】:2003-8-5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3]75号
【字体:  
关于原下乡知青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要求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批复

  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返城知青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紧急请示》(乐劳社[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各类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企业离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因此,要求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年龄,必须是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参加养老保险。对于作为失业人员或作为个体劳动者以及一直未在城镇就业并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照上述规定不能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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