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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10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3]113号 【执行日期】:2003-10-10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3]113号
【字体:  
关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和办理病退问题的批复

  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国有转制破产企业患病(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请示》(乐劳社[2003]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能否参加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请长期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还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也是对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规范。由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劳动者已不再是企业职工,而社会劳动者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缺乏政策依据。因此,原国有转制破产企业患病(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国家未明确规定前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能否办理病退问题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参照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条件,应按省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川府发[1998]41号)规定的个体劳动者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5年"执行。在国家未统一明确规定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能参照职工退休条件办理因病或非因工退休、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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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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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人员退休后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改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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