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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4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3]119号 【执行日期】:2003-11-4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3]119号
【字体:  
关于妥善解决石油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中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石油管理局反映,随着企业组织结构调整,部分二级单位撤销,与异地二级单位合并重组为三级单位、为妥善解决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中有关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化转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企业改革的需要,主管部门撤销下属二级单位,重组或与其他二级单位合并为新的二级单位,撤销单位人员可随重组后的二级单位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如二级单位降为三级单位后人员未发生变化的,经协商,可维持原来的参保关系,参加三级单位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二、化转后留在原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可按异地参保人员进行管理。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与已撤销的二级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险部门协商,参照《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规定,按撤销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解决留在原址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三、企业主管部门在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前,应积极主动地与有关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先妥善解决相关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落实问题,再实施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方案。
  四、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调整涉及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衔接与服务工作。新的医疗保险关系未重新建立前,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维持原参保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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