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3-6-26 |
| 【法律文号】:川劳社函[200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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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3-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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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函[200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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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退休(含退职)人员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指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其伤亡性质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受理。这类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应依照其它法规规定处理。 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此答复不一致的,从发文之日起不再执行。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仍未处理的按此答复意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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