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3-11-25 |
| 【法律文号】:川劳社办[2003]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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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3-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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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3]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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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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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1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社会和稳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处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问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加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待遇案件的受理工作,并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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