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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6-8-29
【法律文号】:苏劳就[1996]29号苏财综[96]138号 【执行日期】:1996-8-29
苏劳就[1996]29号苏财综[96]138号
【字体: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

  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64号令《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为加强省职工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现制定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一、省职工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各市、县按本年度征收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分两次解缴,第一次于当年7月20日前按上年征收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5%预缴;第二次于次年3月20日前按实际应缴数额缴清。对未及时足额解缴省职工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市、县,省劳动就业管理处将在其逾期10天后,按省政府第64号令规定委托银行代为扣缴,实行“见单付款”。
      二、省职工失业保险调剂金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专项用于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需要支付的失业职工基本生活救济金。对完成省规定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征集任务,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支出项目管理支出,并按省政府规定缴纳省职工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市、县,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当年收缴和历年结存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其缺口部分由省职工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省提出申请,报经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三、为促进和帮助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积极开展再就业工程,省可使用部分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部、省属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的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每年的具体列支数额,由省劳动厅提出支出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执行。
  转业训练费,主要用于部、省属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富余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生产自救费,主要用于扶持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借用扶持生产自救资金要考核安置效果和经济效益,确定的扶持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履行借款手续,签定借款合同。
      借用扶持生产自救资金实行短期、小额、有偿使用。借款期限为半年,每个企业每期的借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借款一律收取资金占用费,在合同期内,资金占用费率比照省级扶持生产资金占用费收取。每年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全部转入扶持生产的自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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