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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颁布日期】:2004-7-13
【法律文号】:穗劳社办函〔2004〕172号 【执行日期】:2004-7-1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穗劳社办函〔2004〕172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4年广州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含工资包干,以下简称为"工效挂钩")工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本市国有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仍按穗府〔1996〕51号、穗企工改字〔1996〕01号、穗企工改字〔1996〕05号及穗劳社工〔2002〕4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2003年因受"非典"影响而调整了效益指标的企业,核定2004年方案的效益指标时,应以2003年调整后的效益数作为去年的实际完成数核定。
  三、事业单位已转制为企业(国有独资),并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执行工效挂钩的有关政策。
  四、各企业须将下述材料于8月31日前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挂钩方案加具意见后,于9月30日前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2003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汇算清缴审计报告;
  (三)加盖公章的2003年劳动情况表(I102-1表);
  (四)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挂钩方案表(一)、(二);
  (五)2003年度工效挂钩清算表。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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