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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7-28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3]91号 【执行日期】:2003-7-28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陕劳社发[2003]91号
【字体:  
关于列入国家计划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分期支付具体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杨凌示范区人劳局、财政局、经贸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2003年5月12日第七次常务会议精神,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减轻财政当期支付压力,推动全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现将列入国家计划省属关闭破产企业欠交和应交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分期支付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闭破产企业由于资不抵债,确需财政托底的,欠交和应交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统筹费,由省财政厅按平均数,分十年拨付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险统筹费首年拨付时一次性拨付2个年度的费用。
  二、企业欠交和应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统筹费,由破产企业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清算后,向省财政厅出具证明,同时,将情况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破产清算组要配合做好清算工作。
  三、省财政厅根据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欠交和应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统筹费数据,以文件形式向省劳动保障厅出具应由财政托底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统筹费总费用及分年拨付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费用数据。
  四、省劳动保障厅收到省财政厅文件后,通知有关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衔接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统筹以及离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障统筹的有关手续,将离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范围。并按有关规定将原拖欠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五、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按国家规定办理。
  六、列入国家计划的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资不抵债,确需财政托底的,欠交和应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统筹费,可参照省属企业的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执行。养老保险须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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