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发[2000]274号)及《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25号)规定,结合西安市区范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费用情况,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及定点医疗机构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调整如下: 一、2003年度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见表 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 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为:见表 上表中三级甲等综合医疗(特定)是指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疗、陕西省人民医疗、西安市中心医院第六所医院。 四、本标准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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