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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6-6-19
【法律文号】:苏劳仲[1996]6号 【执行日期】:1996-6-19
苏劳仲[1996]6号
【字体: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资格确认和聘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局:
  仲裁员培训考核是关系到仲裁员素质和办案质量的重要工作,按法定程序和条件确认仲裁员资格和聘用仲裁员涉及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律效力。因此,为加强全省仲裁员管理工作,并为依据仲裁员制定改革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现就仲裁员培训、资格确认和聘用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仲裁员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我省专、兼职仲裁员必须经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各级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仲裁办案工作需要,从获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专、兼职仲裁员。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聘用,已经聘用的要解聘。经劳动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培训结业的人员,经省核查合格的,由省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一律不得作为确认仲裁员资格的依据。
  二、为了保证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办案工作的正确领导,以及直接处理好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各级仲裁委员会成员包括领导成员应当参加仲裁员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发给《劳动仲裁资格证书》,已领取资格证书,但未培训的仍应参加仲裁员培训。
  三、为了适应仲裁工作发展需要,不断提高仲裁人员办案能力和全省仲裁工作水平。省将仲裁员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管理。今年10月份,我们拟举办两期仲裁员培训班,重点培训仲裁委员会成员和新进仲裁工作岗位尚未获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今后,每年我们将根据全省情况酌情计划安排仲裁员培训班或提高班,各地要认真按照规定的条件推荐参加培训人员和做好培训组织工作。
  请各地按以上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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