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挑选机关干部参加培训中小学教师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对参加"培训中小学师资讲师团"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的经费开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伙食补助。参加"讲师团"的干部,在基层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出差补助标准减半计算,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 二、服装及生活用品补助。参加"讲师团"的干部,到寒冷地区(包括黑龙江、新疆、内蒙、吉林、青海、宁夏和甘肃),每人发给一次性服装及生活用品补助费100元;到其它地区,每人补助30元。 三、旅费。参加"讲师团"干部的往返旅费和根据工作情况,利用假期安排一次回原单位汇报工作的旅费,由派出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支报。 四、经费划分。上述各项开支,国家不拨专项经费,均由派出单位负担。行政单位派出的,由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派出的,由事业经费列支。 参加"讲师团"的干部到达地方后,因工作需要而开支的办公费、差旅费、业务费等,由地方开支,派出单位不负担。 五、参加"讲师团"的干部,应自带行李等用品,到达工作单位后,不能住宾馆、招待所,应当与当地干部或教职工同住,派出单位不报销宾馆、招待所住宿费。 六、本通知请各单位认真执行。派出单位不应以其它名目增发补贴、补助。 *本条规定已修改,见(85)财文字613号文和(85)财文字623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