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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一些地区、部门询问,1985年7月1日以后任命的司局长以上领导干部,是否仍按中办发[1983]39号和中办发[1984]21号文件规定给予职务补贴,而后再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套改新工资标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凡在1985年7月1日以后任命的正副部长、正副省长、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再按中办发[1983]39号和中办发[1984]21号文件规定给予职务补贴,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的规定直接实行职务工资,并按规定的限额领取应增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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