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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以部为主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一)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为了执行上述规定,特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15%: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2.国家统一颁发各种奖(如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一、二等奖的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研究设计、发明者或作者; 3.经部确认在重在科学研究设计、攻克关键项目、大型试验的组织管理、加工生产等方面创新或卓越贡献者;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10%: 1.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级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2.国家创造发明奖和自然科学奖的三、四等奖及部委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的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研究设计、发明者或作者; 3.经部确认在科学研究、设计、攻克关键项目、大型试验的组织管理、加工生产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者; 三、连续工龄30年以上,并在科学研究、设计、攻克关键项目、大型试验的组织管理、加工生产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以及获部科技成果三、四等奖的主要负责人,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5%。 四、建国后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者,按本意见前三条规定办理。 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应在办理高级专家退休同时,由高级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报《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四份,报冶金部干部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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