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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4-6-7
【法律文号】:(84)国科发外字466号 【执行日期】:1984-6-7
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
(84)国科发外字466号
【字体:  
发送"关于邀请国外科技专家来华短期工作的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有关驻外使馆,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港澳工委:
  国家科委、外交部和财政部于1981年4月20日制定的《关于国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981年的规定),原适用于应聘、应邀来华的科技专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对聘请国外专家来华的工作,国务院于1983年9月26日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因此,在1983年12月国家科委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科技外事工作会议上,对1981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随函送去《关于邀请国外科技专家来华短期工作的规定》,今后有关邀请国外科技专家的工作,请按照此规定办理。
  附:
  关于邀请国外科技专家来华短期工作的规定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除聘请国外专家来华工作外,还应广泛邀请国外学者、专家来华短期讲学、工作和进行科技交流。这是我们了解国外,引进技术的一条重要途径。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范围、方针
  1.邀请国外科技专家是指应我邀请来华讲学、参加专题讨论会,指导科研、设计、生产,办短训班,进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合作科研等的国外专家(以下简称短期邀请专家)。他们可以是学者、专家或高级技工,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是近年退休、精力尚好、富有经验和学识的人员。重点是华侨和外籍华人。来华时间由几天到几个月,我不支付工资,但由我担负其在华一定的生活费用。
  2.根据我国的对外方针,从科研、教学及生产、建设的需要出发,我们邀请方针是:目的明确,注意选择,积极争取,讲求实效。对国外华侨和外籍华人科技专家,则应重点争取。邀请方法应采取合法形式。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照顾关系,随意邀请。
  二、途径
  短期邀请专家,应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区分不同对象,通过合适的方式和途径,以便于我们接待和有利于对方获准假期及某些经费资助。
  1.通过民间渠道,根据联系途径,可以直接给所在单位或本人发出邀请。
  2.通过政府渠道,须事先征得政府确认后,方可给本人发出邀请。
  3.通过联合国有关组织和机构的渠道,可由邀请单位通过我国有关组织提出。
  4.通过探亲、旅游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顺便的机会进行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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