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4-1-8
【法律文号】:劳人薪(1984)10号 【执行日期】:1984-1-8
劳动人事部
劳人薪(1984)10号
【字体:  
关于1978年底以前参军的城镇退伍军人调资年限计算和高级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是否列入较多增加工资范围问题的复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1983年12月11日给国务院的电报和今年1月4日给国务院的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由我部直接答复你们。
  一、关于1983年12月11日来电中提到的1978年底以前参军,1983年9月30日以前已是在册固定职工的城镇退伍军人,是否应扣除他们过去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来计算其是否属于调资范围的问题。鉴于过去几次调资时均按国家有关工龄的规定执行,即以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加上他们复员退伍前的军龄合并计算。因此,这次调资仍应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1月4日报告中提出的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是否可以列入较多增加工资范围的问题。根据今年企业调整工资的政策规定,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不能列入较多增加工资的范围。关于这一问题,我部劳人薪(1983)498号文批复你省《关于地方企业调整工资实施方案和有关问题的报告》中,已经作了明确答复,请你们仍按此执行,并请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