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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5-5
【法律文号】:苏劳薪[1997]19号苏地税发[1997]078号 【执行日期】:1997-5-5
苏劳薪[1997]19号苏地税发[1997]078号
【字体: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完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地方税务局、省各有关委、办、厅、局及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和调控,现对改进和完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是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县(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应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实现利润为主。个别企业以实现利润作为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确有困难的,可继续采用实现利税指标。
  三、实行实物量挂钩的企业,以及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要逐步改为与实物量(产值)、实现利润(税)复合指标挂钩办法,与实现利润(税)挂钩所占的比重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40%。
  四、为了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对经济效益超常增长的挂钩企业,计提效益工资要作适当限制。新增效益工资实行分档提取办法,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25%以内(含25%)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35-45%(含45%)的部分最高提取50%;45-60%(含60%)部分最高提取30%;6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20%。
  五、认真做好工效挂钩年终清算工作,要逐步实行先审计,后清算的原则,提高清算质量。对企业多提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清算时要坚决扣回,调整利润。对少数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少提或不提效益工资的,须报经劳动、地税机关批准。
  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经营承包或上级下达利润考核指标的企业,在兑现经营者奖励时,其经批准少提或不提的效益工资部分,应在考核实绩时相应扣除。
  六、鉴于去年我省宏观调控成效显著,物价增幅明显回落,今年的企业职工生活费补助暂不核增。在核定1997年挂钩方案时,为体现物价部分补偿原则,以前年度累计的职工生活费补助额,视企业承受能力,可在今年或逐年核进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具体数额由主管劳动、地税机关核定。
  七、加强对企业临时用工和劳务费用的控制和管理。对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因生产或工作需要使用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及经批准使用的劳务用工,可在工资总额基数以外,单独核定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通过开劳务费发票形式列支成本(费用)的劳务费,实行劳务费计划与开票双重管理,企业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劳务费开票计划,企业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以劳务费发票形式列支成本(费用)。
  经核定的临时用工和劳务用工费用额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或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在成本中另外开支临时用工费用,超计划开劳务费发票或以劳务费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请客送礼,发放奖金或职工福利的,一经查出,对经办人和企业领导要严肃处理;套取现金数额较大,侵吞集体财产,偷税漏税的,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批准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进行合理增资,应从企业的效益工资或工资基金结余中列支。所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除劳动、地税机关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劳务费用,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资性项目。
  九、工效挂钩企业应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当年结余的工资,可结转以后年度调剂使用,以丰补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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