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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2-11-8
【法律文号】:中办发[1982]41号 【执行日期】:1982-11-8
中央办公厅
中办发[1982]41号
【字体:  
转发中央统战部第六部门《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公安部党组、民政部党组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
  遵照胡耀邦同志对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批示精神,我们几个部门于8月12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了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内蒙、新疆、青海七个省、自治区和北京、昆明、乌鲁木齐三个大军区参加的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座谈会。与会的同志认真学习了中央关于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认识到认真执行党的"即往不咎"的政策,对恢复和提高党的信誉,发展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会议着重就当前亟需明确的政策性问题和急待解决的遗留问题,特别是对人民法院复查和劳改单位的安置工作进行了反复讨论,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撤销六部(院)统发文[1980]002号文件中关于对建国初期审理的起义、投诚人员案件一般不再复查的规定。对起义、投诚人员案件,应按照1979年1月《中央批转〈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79]6号文件)的规定,凡是未进行复查的,不论本人或其其属有无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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