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公安部党组、民政部党组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 中央书记处: 遵照胡耀邦同志对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批示精神,我们几个部门于8月12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了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内蒙、新疆、青海七个省、自治区和北京、昆明、乌鲁木齐三个大军区参加的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座谈会。与会的同志认真学习了中央关于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认识到认真执行党的"即往不咎"的政策,对恢复和提高党的信誉,发展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会议着重就当前亟需明确的政策性问题和急待解决的遗留问题,特别是对人民法院复查和劳改单位的安置工作进行了反复讨论,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撤销六部(院)统发文[1980]002号文件中关于对建国初期审理的起义、投诚人员案件一般不再复查的规定。对起义、投诚人员案件,应按照1979年1月《中央批转〈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79]6号文件)的规定,凡是未进行复查的,不论本人或其其属有无申诉,都要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原处理单位进行。被人民法院判刑的由人民法院复查,被公安机关予以劳动教养或管制的交由公安机关复查。 对起义投诚前的历史问题,必须严格地按照党的"既往不咎"的政策,不论其历史罪恶大小,均不应加以追究。凡因追究历史问题造成的各钟错杀、错判或错误处理的,应一律予以纠正,结论不留尾巴。 起义投诚后,凡因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或其他刑事犯罪被判刑,经复查证据确凿的,应维持原判;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因历史问题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应予以纠正。 二、目前被错判、错处理的起义、投诚人员,经复查纠正后,还有五千人尚未得到适当安置。这部分人主要是长期在劳改单位就业,现已年老体衰,离开劳改单位无法生活,由社会安置又有困难。对这部分人原则上各地应采取包下来,养起来的办法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