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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测绘总局 【颁布日期】:1982-4-24
【法律文号】:(82)测发字第137号 【执行日期】:1982-4-24
国家测绘总局
(82)测发字第137号
【字体:  
关于调整国家测绘总局野外队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44号《国务院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和卫生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的(81)卫人字第438号"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比照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调整的原则。原国家测绘总局野外队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等级和标准需要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案已征得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和卫生部的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将原《国家测绘总局野外队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表》中的十七、十六两个等级合并为新十六级,同时将原十八级至二十一级改为新十七级至二十级。调整后的国家测绘总局野外队的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对照表如下:
  二、凡在国家测绘总局野外队工作,已执行野外队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人员。在这次调次工资中,处理补、靠、升的具体办法,均按国务院国发[1981]144通知和卫生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81)卫人字438号文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新进人员的转正定级也按同样原则办理。
  调整后的国家测绘总局野外队的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对照表:
  见表
  附:国家测绘总局野外队调整后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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