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劳动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在国人[1981]243号《关于制止自行改变学制、提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下达后,你们又相继批准了原北京市机电局企业管理职业学校财会班、原北京市冶金工业职工学校第一、三、四分校、原建材局干部文化学校硅酸盐机械装备班、财会班和职业财会班、原北京纺织工业职业学校第六分校毛纺织班和第七分校统计财会班、原北京外贸局英文干部训练班、原北京轻工机械厂职业学校等学校和专业班改变学历,按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提高工资水平。这种做法在其他地区和部门引起了较大反应,一些学校的毕业生也份份要求改变学历和提高工资待遇,造成了工资处理上的矛盾。 国人[1981]243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改变学历。你们未经批准而改变了上述学校和专业班的学历,按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提高工资水平的做法,是违背上述文件规定的,应予纠正。今后如有确实需要改变学历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请你们将纠正情况报国家人事局和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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