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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颁布日期】:1982-10-8
【法律文号】:(82)城劳字第378号 【执行日期】:1982-10-8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82)城劳字第378号
【字体:  
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城市建设局,北京、上海、天津市建委、园林绿化局:
  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颁发的《关于发放环境卫生津贴的暂行规定》,对于巩固环卫工人队伍,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发放范围只限于环卫部门的清洁卫生等人员,园林部门从事同样工作的人员没有津贴,等等。经与劳动人事部研究,同意园林部门从事公厕保洁、清运垃圾、粪便,清扫公园的专业人员(包括公园里清扫观赏动物粪便、垃圾的人员),均可实行环卫津贴。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仍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发放环境卫生津贴的暂行规定》办理,并从1982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一定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从紧从严掌握,不得擅自提高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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