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工资局 【颁布日期】:1982-11-26
【法律文号】:劳人薪局[1982]20号 【执行日期】:1982-11-26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
劳人薪局[1982]20号
【字体:  
关于经济民警暂不实行岗位津贴的函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劳动工资司(局):
  据反映,当前有的地区和企业单位实行了经济民警岗位津贴,在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职工之间产生了不良影响,这种擅自建立岗位津贴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取消经济民警岗位津贴。为了避免引起连锁反应,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于已经实行这种岗位津贴的,应立即纠正。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