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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82-8-23
【法律文号】:京人(82)第27号 【执行日期】:1982-9-1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
京人(82)第27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炊事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事科、劳动局(科),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劳动处,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现将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食堂炊事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新招收分配做炊事员的,初期工资仍为27.5元。工作满一年后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八级,工资36元。再工作满三年后,经过考核,工作表现好,技术水平达到炊事员七级标准的,可改定为七级,工资41.5元;工作表现差,技术水平达不到炊事七级标准的,工资不动。
  二、现做炊事员,工作已满四年,现工资低于炊事员七级41.5元的,可进行一次考核,凡工作表现较好,技术水平达到炊事员七级标准的,可改定为炊事员七级41.5元;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工资不动。
  三、本通知自198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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