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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中央 【颁布日期】:1982-5-14
【法律文号】:中发[1982]24号 【执行日期】:1982-5-14
中共中央
中发[1982]24号
【字体:  
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建国以来,对在历史上曾经脱过党的同志的党籍、党龄问题,多数都做过结论,现在有一些同志提出申诉或要求复议。鉴于建国以前党组织多数处于秘密状态,斗争非常艰苦,环境十分复杂,一些同志的脱党原因不尽相同,脱党后的经历和表现各有差别,且距离现在的时间已经很久,因此,各级党委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精神,首先把这些同志脱党的原因、脱党后的表现等情况搞清楚,然后再考虑其党籍应该不应该恢复。应该恢复的要抓紧审批,予以恢复;不应该恢复的,也要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为了妥善地做好这项工作,除重申按照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对脱党分子的党籍和工作的处理和计算党龄问题的指示》的基本原则办理外,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处理原则:
  1.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2.党员被迫脱党,后又回到革命队伍,过去审查时,因客观原因,脱党期间的情况无人证明而暂按重新入党处理的,现已查清其脱党期间曾积极找党,继续进行革命活动,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的,可以改为恢复党籍,党龄连续计算。
  3.党员被迫脱党后,曾有短时间(如一年以内)政治上一度表现消沉,但不久即转为积极找党,为党工作,表现好或工作有成绩,很快又被重新接收为党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4.党员被迫脱党后,有的有条件找党而没有找党,有的虽曾找过党,但行动上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三年以上)的;或入党时间很短,脱党时间较长的,这些同志在脱党期间尽管有过某些进步活动,他们的党籍也不能恢复。
  5.党员虽系被迫脱党,脱党后政治上有过动摇,或有其他政治错误,革命形势好转后才回到革命队伍又重新入党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不能恢复,党龄应从重新入党之日算起。但有的同志归队后,已将自己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交代清楚,过去审查已经作了恢复党籍处理的,现在也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也可不再变动。
  6.有的同志虽系被迫脱党,但由于脱党期间的历史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其脱党期间有损害党或革命利益行为,目前本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不要预备期。重新入党的时间,可根据审查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酌情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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