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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颁布日期】:1982-6-1
【法律文号】:(82)劳险号21号 【执行日期】:1982-6-1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82)劳险号21号
【字体:  
关于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原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工龄或工作年限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劳动局: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你局川劳险(81)13号《关于戴帽反、坏分子在留用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答复如下:
  在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工龄或工作年限问题,仍然按照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办理。免予或不予刑事处分的,在单位留用的工作时间(包括戴有帽子的工作时间)应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受管制和缓刑处分而仍留用的,从其管制、缓刑期满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包括戴有帽子的工作时间);刑满释放重新就业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包括戴有帽子的工作时间)。后两种情况,如果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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