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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4-8-28
【法律文号】:主席令第二十号 【执行日期】:2004-8-28
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二十号
【字体: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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