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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4-8-28
【法律文号】:主席令第二十号 【执行日期】:2004-8-28
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二十号
【字体: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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