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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6-15
【法律文号】:穗劳社函〔2004〕249号 【执行日期】:2004-6-1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函〔2004〕249号
【字体:  
关于调整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和黄埔区红十字会医院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定额级别标准由原来的二级调整为三级;黄埔区红十字会医院的定额级别标准由原来的二级调整为一级。
  关于公布2004-2005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4]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外地驻穗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上年度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04-2005社会保险年度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不作调整,仍以200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征缴标准不作调整,仍按每人每月4.11元的标准征缴。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标准仍按《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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