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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3-24
【法律文号】:渝办发[2003]30号 【执行日期】:2003-3-24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办发[2003]30号
【字体:  
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贯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精干主业相结合,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因企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确保稳定;成熟一户,分离一户,改制一户,实施一户。
  二、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从2003年起要逐步将“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从原主体企业中分离改制为新的法人经济实体。对既为主体企业服务,又面向外部市场,有懂市场、会经营、具有开拓精神的经营群体,职工具有承受能力和改革意识,资产质量较为优良,且能够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的辅业资产,应优先进行分离改制重组。
  三、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列入国家计划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或列入市级破产计划企业中,经拍卖重组后从事工业或服务业的资产。
  四、按照“整体剥离、(劳动)关系变更、多元持股、主业扶持”的基本模式,原主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出售等方式,将改制分离企业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且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原主体企业原则上不再控股或相对控股改制分离企业。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从原主体企业分离改制的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金融机构应提供贷款支持;原主体企业或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可以给予1—3年贴息支持。
  六、改制分离企业可用原主体企业国有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改制分离企业已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可按照再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自愿的,也可按改制分离企业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但其补偿办法和资金来源和未进再就业中心职工一样;改制分离企业未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由原主体企业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含视同),每满1年工龄,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计算(其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可用原主体企业实物资产向职工出售方式支付。职工购买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在20%范围内予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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