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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11-10
【法律文号】:渝劳社发[2003]65号 【执行日期】:2003-11-1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渝劳社发[2003]65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3部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中央在渝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国有大型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相对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在完清企业欠缴的该部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后,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经批准,可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接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二、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企业的职工,调入时,在原单位未领取补偿金的,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企业工作年限。
  三、中央在渝企业报送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总体方案中涉及人员分流安置的内容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一)报送内容
  按《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和《关于转发〈关于中央企业报送辅业企业改制分流方案有关职工安置内容的函〉的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明码传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在渝企业应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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