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永劳社文[200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商业零售企业中的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实行租赁经营或专柜销售的零售商场,由承租企业或生产厂家直接招收派驻零售商场的“促销员”,应由承租企业或生产厂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零售商场的名义招收并按承租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要求安排到其租赁柜台或销售专柜工作的,以及承租企业或生产厂家书面委托零售商场招收的“促销员”,由零售商场对其进行用工管理的,应由零售商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上述“促销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享有与该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权利。其参加社会保障的有关问题,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2]18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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