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7-7
【法律文号】:渝劳社函[2003]104号 【执行日期】:2003-7-7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函[2003]104号
【字体:  
关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永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永劳社文[200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商业零售企业中的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实行租赁经营或专柜销售的零售商场,由承租企业或生产厂家直接招收派驻零售商场的“促销员”,应由承租企业或生产厂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零售商场的名义招收并按承租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要求安排到其租赁柜台或销售专柜工作的,以及承租企业或生产厂家书面委托零售商场招收的“促销员”,由零售商场对其进行用工管理的,应由零售商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上述“促销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享有与该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权利。其参加社会保障的有关问题,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2]18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