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 开始登录 登陆|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5-8
【法律文号】:渝劳社办发[2003]110号 【执行日期】:2003-5-8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3]110号
【字体:  
关于重庆大学重庆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等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要求享受事业单位职工因病退休养老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沙坪坝区分局《关于重庆大学、重庆工程技术职业学院等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要求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病退休人员计算养老金办法的请示》(沙社险发[2003]1号)经你局转我局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9]88号)规定,从1999年起,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和因病退休(职),无论执行的何种工资制度和退休(职)待遇计算办法,均只能按规定扣减待遇。因此,这部分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能执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只能按照渝劳发[1999]88号文件规定执行扣减待遇。

  

法律套餐会员阅读全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