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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5-20
【法律文号】:渝劳社办发[2003]122号 【执行日期】:2003-5-2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3]122号
【字体: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9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3]7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组发[2003]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实施意见》(劳社险中心函[2002]28号)、《关于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15号)精神,为适应新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素质,我局决定用4年时间,在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开展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为目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素质全国统一考试说明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素质全国统一考试复习推荐书目
  重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实施办法
  为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社会保障干部队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3]7号),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原则和目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具有职业准入考试性质,体现社会保险业务工作的专业性,凡符合条件并经考核成绩合格者,表明其具备从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资格,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的必备条件。考核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效率;理论考核与业务操作并重;人员培训考核与人员聘用相结合;立足现有基础,着眼长远发展需要。考核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以适应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的需要,同时推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人力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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