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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7-22
【法律文号】:渝办发[2003]122号 【执行日期】:2003-7-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3]122号
【字体: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1999]58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2003年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不仅涉及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广大群众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务必把这项工作列入近期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负责地抓好。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8]44号、渝府发[1999]58号文件精神,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在今年内启动。已启动的地区要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使参保人数在2002年的基础上有较大增长。各地要按照《2003年重庆市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目标任务分解表》(见附件),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困难群体参保问题。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单位,可按照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对那些因退休人员较多或其他原因目前还没有纳入参保范围的单位,要尽快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制定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和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今年,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着重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工作,未参保的中央在渝单位、市属单位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
  有关企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基础信息采集和参保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要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企业参保后,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落实措施,宣传到人”的总体思路,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对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政策进行有组织、有步骤地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参保单位和职工了解政策及就医、购药、结算的具体操作程序,理解和支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为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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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1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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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重庆建设医院增补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的批复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16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单位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的通知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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