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驻市级统筹区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现就中央和国家机关驻重庆市市级统筹区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统一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渝单位,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可按《重庆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渝机管发[2002]40号)执行。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单位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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