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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14
【法律文号】:新劳社函字[2003]434号 【执行日期】:2003-11-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函字[2003]434号
【字体:  
关于劳动者在续订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赔偿问题的复函

  伊犁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州《关于劳动者在续订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赔偿问题的请示》(伊州劳社字[2003]9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三条 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据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又与其续订了劳动合同并出资又对其进行了培训,如劳动者在续订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就其续订劳动合同后所支付的培训费用进行赔偿,而不能要求赔偿续订劳动合同之前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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