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03年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创造性思维,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体现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以适应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素质的需要。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学习时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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