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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 【颁布日期】:2003-1-20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3]12号 【执行日期】:2003-1-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
新劳社字[2003]12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自治区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449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先后下发了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妥善解决了自治区所属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有一部分区属企业和中央驻属企业离休干部未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党老字[1999]7号文件下发后,凡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属企业离休干部未按文件规定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现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后,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增加的离休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待遇平衡后如低于原企业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如遇企业破产,企业负担部分可在破产清算时一次性补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确定无资产变现的,可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直接发放。
  三、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的审批工作仍按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抓紧落实。离休费待遇平衡后,新的离休费标准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次月起执行。
  附表:
  一、企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原离休费执行标准登记表;见表
  二、企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任职审核表;见表
  三、企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比照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干部套改离休费审批表;见表
  四、企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比照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干部套改离休费汇总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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