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论坛
|
HR考证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HR工具搜索
劳保数据查询
合同
加班工资
社保
养老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
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
【颁布日期】:2003-1-20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3]12号
【执行日期】:2003-1-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
新劳社字[2003]12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自治区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449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先后下发了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妥善解决了自治区所属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有一部分区属企业和中央驻属企业离休干部未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党老字[1999]7号文件下发后,凡自治区所属企业和中央驻属企业离休干部未按文件规定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现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后,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增加的离休费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待遇平衡后如低于原企业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自行负担。如遇企业破产,企业负担部分可在破产清算时一次性补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确定无资产变现的,可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直接发放。
三、企业离休干部与行政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待遇平衡的审批工作仍按新党老字[1999]7号、1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抓紧落实。离休费待遇平衡后,新的离休费标准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次月起执行。
附表:
一、企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原离休费执行标准登记表;
见表
二、企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任职审核表;
见表
三、企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比照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干部套改离休费审批表;
见表
四、企业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比照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干部套改离休费汇总表;
见表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自治区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方法》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