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22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3]38号 【执行日期】:2003-5-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字[2003]38号
【字体: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我区各级及自治区本级,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中开展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总体运行是正常的。为进一步推动这项社会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4月1日起,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个人(不含流动人员)的缴费比例从目前的3%调整为4%。
  二、在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同时,将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缴费的比例由目前的42%调整为37%;各地、州、市可按"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自行确定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缴费的下降比例。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各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做进一步审核,要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足额征缴养老保险费。同时,要对调整缴费比例以后的基金收支情况及时做出分析,有什么问题应随时向当地政府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