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各级及自治区本级,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中开展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总体运行是正常的。为进一步推动这项社会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4月1日起,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个人(不含流动人员)的缴费比例从目前的3%调整为4%。 二、在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同时,将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缴费的比例由目前的42%调整为37%;各地、州、市可按"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自行确定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缴费的下降比例。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各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做进一步审核,要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足额征缴养老保险费。同时,要对调整缴费比例以后的基金收支情况及时做出分析,有什么问题应随时向当地政府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