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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2-31
【法律文号】:新劳社养字[2003]1号 【执行日期】:2003-12-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养字[2003]1号
【字体:  
关于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属临时工的,从缴费参加养老保险时计算投保年限。
  二、被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或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或被判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判刑前的工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判刑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未离开工作岗位照发工资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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