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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4-4-14
【法律文号】:杭劳社就[2004]104号、杭财社[2004]255号
【执行日期】:2004-4-14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劳社就[2004]104号、杭财社[2004]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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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用人单位招用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缴”人员用工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不否萧山、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的精神,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协缴”人员,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调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用人单位招用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缴”人员的用工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5月1日起,凡用人单位招用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缴”人员的用工补助费标准由每年每人2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标准调整后,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协缴”人员用工补助费手续时所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与非“协缴”人员相同。同时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申请用工补助费还须提供《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录用备案证明书》和《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
三、萧山区、余杭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网络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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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条:
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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