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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3-3
【法律文号】:苏劳[1998]4号 【执行日期】:1998-3-3
苏劳[1998]4号
【字体: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中央驻苏单位,省有关厅、局:
  为在我省逐步形成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的新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针对当前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调整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制定了《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当前劳动关系调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劳动关系调整问题
  1.组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有效形式。改制企业要按照职工自愿入股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鼓励在职职工投资入股。职工持股是与企业建立产权关系。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依据劳动合同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企业不能以产权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前提,或者以产权关系取代劳动关系。对少数暂不入股的职工,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对其劳动权利作限制。
  2.实行合并、分立、联合、兼并或出售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应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作为主要内容之一。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整体接收原企业全部职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用人单位改制方案的制定、实施。
  3.企业改制后,由于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也随之变化。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手续,变更和重新签订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合同的期限。改制后的用人单位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要求经济补偿,但本单位年限可按照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改制后企业和职工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 的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其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
  5.改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产权转让净收入或资产变现所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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