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局: 你局常劳关系函[1997]19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部分原固定职工在企业进行新旧用人制度转换时确实符合我厅苏劳关系[1996]47号文件第二条 所规定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原因(职工个人主观原因除外)未能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本人在劳动合同期内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本人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企业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我厅苏劳关系[1996]47号文件下发后,职工自愿或同意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是否续延或终止,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