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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9-29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4]77号 【执行日期】:2004-9-29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4]77号
【字体:  
关于因病、非因工致残退职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完善医疗保险管理,现就因病、非因工致残退职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因病非因工致残办理退职后,属企业职工的,由单位和个人以退职前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企业职工10%,享受公务员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7%),将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也应一次性补齐;属个体劳动者的,按照6%的比例继续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退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25年以上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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