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
【颁布日期】:2000-10-12 |
|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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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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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黑劳社发[200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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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劳动局、地方税务局、则·政局,省农垦总局劳动局: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发布,现将有关实施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从10月16起失业保险费,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险种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均处于起步阶段,开展面较小,情况较为复杂,有关政策尚需规范和完善,因此,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待条件成熟时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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