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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11-30
【法律文号】:苏地税发[1998]29号 【执行日期】:1998-1-1
苏地税发[1998]29号
【字体: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中所称“老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7年度(含)以前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金结余,这部分基金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中所称“新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8年度(含)以后每年将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实际发放数的部分建立的工资储备金结余。
  二、从1998年度起,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大于提取数时,应首先用老基金结余补差的,其差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老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新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企业当年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发放数提取,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企业工资总额台帐,内容包括:老基金结余数,每年工资总额的提取数、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数,新基金结余数等项目。税务机关对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额应认真审核把关。
  五、企业工效挂钩的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备案。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度起执行,以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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