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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颁布日期】:2002-5-23
【法律文号】:鲁劳社函〔2002〕95号
【执行日期】:2002-5-23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鲁劳社函〔2002〕95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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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系统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劳动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定,决定在全省人保系统有关职业工种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考核范围
从事国家及省规定就业准入控制和持证上岗的人员,特别是计算机操作(计算机文字处理、收银结算、票据打印)、汽车维修、汽车驾驶、餐厅服务、客房服务、中式烹调、中式面点、秘书、公关员、推销员、话务员、维修电工、营业员、锅炉操作、管道工、手工木工、仓库保管、物业管理及其它相关职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持证上岗。已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参加鉴定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上一等级职业资格。
二、组织管理
各市分公司应制定年度培训和鉴定考核计划,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工的考前培训,采取统一培训教材,由人保系统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鉴定考核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具体考务管理会同各人保分公司共同实施,也可委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三、证书发放
对以往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各类上岗证及其他证书,予以认可,并按相应等级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补发证书工作于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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