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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2-9
【法律文号】:甬劳社法监〔2004〕21号 【执行日期】:2004-2-9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甬劳社法监〔2004〕21号
【字体:  
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建管局)、市建管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监[2003]232号)的要求,结合近期开展的"春雨行动"的情况,现就建筑企业建立健全欠薪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市四区(海曙、江东、江北及科技园区)内,仍按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人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建市[2002]472号)要求执行;其它县(市)、区应在2004年6月底前按浙劳社监[2003]232号文件要求,参照市四区的基本做法,建立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或欠薪保障金专户制度。
      二、各地在出台、执行欠薪保障制度中,对本地、外地建筑企业必须做到一视同仁,全面贯彻建筑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并为逐步实现全市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制度打好基础。
      三、各地要将建立健全建筑企业欠薪保障制度作为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地建立建筑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列入监察年度评价内容。今年7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委员会将对各地欠薪保障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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