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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10-8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1998]26号 【执行日期】:1998-10-8
苏劳社险[1998]26号
【字体: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各市、县社会保险机构:
  为适应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加快省级统筹步伐,规范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1998]11号)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费的收缴
  (一)企业责任
  1、企业要凭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企业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提供企业及职工的有关资料,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2、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工资收入台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为依据,逐月登记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经职工本人确认后,作为申报职工的缴费工资。
  3、企业在每结算期规定时期内向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可以按上年的实际工资为基数,加上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当调整部分,作为本结算期的缴费工资,也可以按上季(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下季(下月)的缴费工资。
  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要尽量以近期职工实得工资为依据。
  4、企业按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一般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有条件的应同时报盘),该基数经稽核确认后将作为当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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