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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10-8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1998]26号 【执行日期】:1998-10-8
苏劳社险[1998]26号
【字体: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6、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上季或上月工资收入为职工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30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为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职工个人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按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
  7、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失业后再就业职工以起薪当月的整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下一次申报缴费工资时,再以上一期职工实得工资为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或请假期间上年工资收入作为职工缴费工资。
  以上人员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8、个人帐户记入比例1998年7月1日起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仍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
  9、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计算利息。
  10、结算期缴费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本结算期记载职工个人帐户登记日。(在该结算期内资金分几次到帐的,先逐一登记台帐)。
  11、企业在规定缴费期限内,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根据企业实际缴费的到帐情况,个人缴纳部分按实记入个人帐户,企业划转部分按企业实际缴纳金额占应缴费金额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1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记入个人帐户;企业划转部分按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和划转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13、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根据补缴款到帐日期记载职工个人帐户,并按到帐时间和金额起息。
  补缴的金额,应先满足当月的欠缴,然后再从前往后清欠,也可按企业指定补缴月份清欠。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各参保单位携带企业和职工的有关基础资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花名册》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等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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